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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建设的要害在于提升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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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社区建设的本质要求是什么?从事农村社区建设,这是我们首先要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如果不清楚这项工作的本质要求是什么,就很可能在实践中跑题偏向,抓不住重点。

江西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的蔡建武处长,在认真剖析了中国共产党的三个重要文献中有关社区建设的重要论述之后,得出这样的结论:“城乡社区建设的本质要求是建立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完善居民自治来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具体论述见本期杂志第 1617页)

这个结论,是源于对十六大以来中国共产党三个重要文献的分析,是党关于社区建设重要论述的逻辑延伸,所以应该是靠得住的。政治制度建设总是与能力建设密切相关,正如加强党的建设目的是为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政府制度建设是为了提高各级政府机构的行政能力,城乡社区建设的本质目的在于提高社区的自治能力。提高社区自治能力的基本途径是建立和完善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在城市为居民自治制度,在农村则是村民自治制度。政府通过推动城乡社区自治制度建设,不断增强微观社会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能力,使之处于规范有序、健康和谐的状态,从而为宏观社会的发展进步奠定基础。因此,农村社区建设,要害就在于提升农村社区的自治能力,农村社区建设的过程应该是提升农村社区自治能力的过程。

当前,农村社区需要增强如下几方面能力:

一是承接政府公共服务的能力。随着以城市促乡村、以工业补农业时代的到来,政府公共服务的阳光将逐步普照到农村地区。温家宝总理指出:“公共服务,就是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包括加强城乡公共设施建设,发展社会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公共事业,发布公共信息等,为社会公众生活和参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活动提供保障和创造条件。”但是,在广大农村,政府的公共服务惠及大众的时候,不可能直接针对每一个居民,而只能以社区为单位来落实。建设农村社区,就要使社区具备承接、传送的能力,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

二是社区内部自我服务的能力。一个真正具有较强自治能力的社区,不能单纯被动地接受来自外部的服务与援助,它还应该具备一定的自我服务能力,这属于社区范围内的公共服务。本刊曾经报道过,江苏省苏州市农村的尧南社区,集体出钱聘请苏州评弹表演艺术家来村里为百姓表演,邀请教育专家来给村民讲解如何教育好子女,培养好下一代。这些就属于典型的社区公共文化服务。社区自我服务能力建设,取决于社区自治组织的服务意识,也与社区经济发展状况息息相关。社区为居民提供的公共服务内容越丰富,居民的社区归属感就越强,社区的凝聚力也就越强。

三是社区内部的扶贫济困能力和自我救助能力。扶贫帮困,救灾救助,是政府的分内职能,但是这些工作又不能成为政府的独角戏,处处需要得到社区的配合。不过,本文说的社区扶贫济困能力和自我救助能力,却不是从配合政府的角度来说的,而是指在政府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社区也应该具有的能力。作为人类生活共同体,社区应该具备向社区内的成员提供扶贫济困的功能,让每一个成员都感觉到社区大家庭的温暖;而当自然灾害降临的时候,社区应该具备集合起社区成员共同抵御灾害、实施自我救助的能力,有了自救能力才能确保社区的持续存在和发展。今年汶川大地震发生之后,灾区不少村庄的社区组织和党组织,自发地组织民众抗震救灾,谱写了一曲曲感人的乐章。这就是社区自治能力在抗击自然灾害中的具体表现。

四是建立内部和谐秩序的能力。一个有较强自治能力的社区,应该建立合理的内部规则,随时消解内部矛盾,维持良好的治安环境,促进和谐居民关系的形成。在某些地方农村,自治组织或成立村民志愿巡逻队,维护治安;或组织“好儿媳、好公婆评选”活动,促进家庭和睦,这些都是行之有效的举措,对建立内部和谐秩序大有裨益。

上述自治能力,总而言之都是为居民服务的能力,而这些能力只能通过深入落实村民自治制度来逐步形成。因此,农村社区建设工作虽然千头万绪,但只要抓住增强社区自治能力这个要害,努力推进村民自治制度,踏踏实实围绕着服务做文章,那么社区建设工作就能提纲挈领,打开局面。

(徐付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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