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意识读本
所谓公民意识,包括两层含义:当民众直接面对政府权力运作时,它是民众对于这一权力公共性质的认可及监督;当民众自身面对公共领域时,它是对公共利益的自觉维护和积极参与。其中个人主体的确立,个人权力和义务的明晓是公民意识的基础,对自己权利和义务的具体生活运用是公民意识健康成长的重要标的。公民意识,包括独立的人格意识,更包括公民对参与国家政权管理以及监督国家权力运行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公民意识源于公民对独立个体的意识,更源于公民对自己的公民身份以及公民资格的认识。
自由主义可以追溯到希腊罗马时代,历经中世纪、宗教改革、启蒙运动,至十八世纪成为民主政治的基础。自由主义在中世纪的宗教冲突中体认: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不仅仅是多元的,而且不可化约。由此而言,自由主义的基本价值在于承认价值多元、肯定个人自由、重视平等与政治中立。其所强调的公民意识着重于法律对人民的保障,防止国家利用威权胁迫人民,国家的作用只是最低程度的限制。
延续希腊时代的亚里斯多德对于公民意识的描述,公民共和主义强调公民是指能够参与公共领域活动的成员,透过互动,公民发展自己的人格,并藉由对公共事务的关心,建立公民间彼此的认同与归属感。公民共和主义认为:“一个人成为好公民的先决条件是拥有公民德行,包括:爱国、勇气、人性尊严、认同感、隐私权、自主性、关心他人、关心社会、包容、公民服务、主动参与等。”所以公民共和主义强调透过教育来养成公民实践公民德行的动机,鼓励公民参与公共领域,在参与的过程中,透过互动展现自身人格,完成自我实现目标,因此对公共事务参与的意愿与能力成为公民意识的条件。
基于对自由主义所强调公民权利至上主张提出的批评,社群主义认为这样的公民意识忽略了身为社群成员的责任,主张公民除了是社群的成员之外,除了具备所被赋予的权利、义务之外,群体的认同与公民德行才是公民意识中最核心的部分。社群主义还认为公民是群体的成员,此种状况形成了群我关系,有别于自由主义的公民意识。自由主义认为公民意识是人独立的部分,可以超脱文化与社会的影响,但是社群主义认为每个人都是历史社会脉络的一部分,存在于特性关系中,个人无法自行决定,因此将认同指向个人及其家庭、文化与及群体关系。因此社群文化不但构成了个人认同的重要部分,也形成了个人的认同与归属感。上述的归属感形成,与公民共和主义的“公共善”相似,社群成员意识到相似的认同与直接共享关系,使成员彼此认知到一种共同的拥有,进而产生公民认同,这样的认同不仅对社群成员有约束力,也让社群成员紧密地团结,促使公民关心公共事务、参与共同生活与活动。透过这样的过程,公民不但形成自我认同,社群的归属感与认同感也得以强调,所以其不但产生了社群意识,也造就了公民。因此社群主义认为自由是指主动参与公共事务的公民自由,意味着可以决定公共领域内的决策,型塑社群的“公共善”。在这样的过程中最重要的公民德行是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以追求、形成社群的“公共善”。这种参与的意愿以及能力既是形成公民意识的条件,也是公民意识的表现。通过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个人才能展现作为公民的角色。因此公民的参与,不但界定了公民的身份,也维护了社群的运作,公民肩负着义务与责任,这才能彰显公民意识。
一个健全与稳定的社会,不仅需要符合正义的基本需求,也需要依赖公民的素养与态度。传统以权利为主的公民意识,被称为消极的公民权利,从实际的政治运作中发现,公民消极地拥有权利,并不能促使公民参与公共生活,反而容易使他们对公共事务表现出冷淡态度,因此多元文化主义肯认自身的差异,重视积极的公民责任与德行的实践,以弥补消极的权利。多元文化并未对公民德行提出一套完整的理论,然而多元文化中的论述与上述积极的公民责任与德行实践殊途同归。总之,多元文化主义者的公民意识应当包含行动与实践的特质,表现责任心与义务感。而公民权利是从社群互动的关系中了解,并非个人自己拥有的概念,而是透过个人能够对社群做什么的关系来检视。透过实践,保障个人与社群之间的差异观点,让社群之间对差异有所认同,成员自然而然就会认同社群,进而培养公民德行。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因此,我们更需要在宪法的框架下科学全面地理解公民意识的内涵,明白公民意识是一种归属意识,公民首先应当对赋予自己公民身份的国家有归属意识,以作为中国公民为荣,对国家忠诚;明白公民意识是一种法治意识,基于宪法规定而确立对法治的信仰和忠诚,树立法律至上的信念,并将公权力的行使严格限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框架内,真正做到依法办事;明白公民意识是一种平等意识,认识到公民自身人格的独立性,拥有独立进行判断和决策的权利,不因种族、身份、性别、地域、年龄等个体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明白公民意识是一种权利意识,既要认识到国家通过立法赋予公民各种权利,并切实保障这些权利的实现,又要认识到公民权利的行使不能侵害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以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明白公民意识是一种义务意识,对自己的法定义务有正确的认知,认识到履行法定义务对自身及他人权利的实现、公共利益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和谐可能产生的积极影响,并基于上述认知而产生积极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倾向。
在社会发生急剧转型的时期,社会问题大量产生,每一个个体都与周围的社会环境发生着密切的、频繁的互动关系,社会环境的变化对个体产生着巨大的影响,更急需所有的个体能够具备公民意识,扮演好一个当代公民应该具备的角色,深刻地认识到“帮助他人就是帮助自己”。几千年以来,在中国人的心理层面,只有“天下”的概念,没有“社会”的意识;而中国人所理解的“天下”也不过是专制的皇权所私有的“天下”。在这样的定位之下,作为大家共有的“社会”意识缺乏生存与发展的空间,于是,中国社会与个人的关系实际上是离析的、生疏的,甚至是冷漠的。很多人只有家庭意识、职业意识,而缺乏社会意识、公民意识。诚如非典时期一位社会工作者深有感触地说:“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斗中,医护人员用生命恪守着希波克拉底的誓言,而我们作为普通公民,始终是这场战争中的重要参与者。因此,我们是不是也应该反思一下自己应尽的社会责任?至少我们可以选择做一个对社会负责任的人。”经历了突发事件、自然灾害的考验,更经历了文明程度不断提高的中国社会,其公民意识在走向成熟。广大中国公民在此次汶川大地震的救援工作中的出色表现,正淋漓尽致地诠释了国民的公民意识,也昭示了社会工作所强调的“互助”与“行动”精神。
公民意识需要更大气流
地震可怕,而地震后我们的国民表现出来的高度自觉的爱心奉献,完全超越了自然灾害的可怕。国家的力量令人放心和自豪,公民的行动让人震撼和鼓舞,其所表现出的公民意识更令人振奋。它不但让我们对未来的灾后心理恢复和社会重建充满信心,更让我们看到了中国未来应对社会问题的希望和力量。因此,我们要以百倍的努力营救每一个受灾的兄弟姐妹,以百倍的信心建设更加美丽的家园,更要以百倍的努力筑就在废墟中崛起的公民意识,并将其发扬光大。因此,我们不但要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的精神,普及宪法价值和基本理念,将公民意识教育纳入国民基础教育的范畴,从中、小学开始,灌输宪法精神和公民意识;更要将这种公民意识深深地延续到汶川大地震的灾后重建工作中,并将其一直延续下去。
首先,要有一个理性的公民意识。作为参与到政府以及社会的事务中,积极履行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一名公民,必须是一名成熟的、具有理性的公民,而不是仅仅凭一腔热血,冲动行事,甚至被人利用的公民。理性的公民意识从本质上就体现为法律意识、规则意识。在社会参与的过程中,公民必须依据明确的规则来协调各种相冲突的意志和行为,而不是由某个个人或某个利益集团决定,这些规则都是公民共同合意的结果,其或是通过国家予以确认,或者是通过习俗加以强化。在参与灾难救援的工作中,理性的公民意识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其一是专业理性,我们要相信科学,要听从专家意见或者引证专业知识,在地震的救援以及灾后重建工作中要充分发挥专业知识的作用;其二是制度理性,这要求公民的参与要积极寻求与现有法律以及制度相结合,促进制度的完善与改进;其三是个体行为理性,即公民参与要符合集体精神,不能“唯我独尊”,甚至“自以为是”,特别是在灾后重建工作中要以受灾群众的需要为本;其四是表达理性,公民参与要善用媒体和网络平台,理性表达声音,在公民参与事件中走向成熟。
其次,要有一个持续的公民意识。公民意识不是一时的爱心表示,而是个体一生坚守的生活态度与持续的行动实践,是一个持续不断的成长过程。各类灾难发生后,往往会有一个灾难及救援的“蜜月期”,此时的社会公众往往会给予受灾者非常过的关注与支援,人们经常会有许多全力以赴、乐观及利他主义的表现;受灾者也往往能够对生活充满信心,能够积极乐观地面对灾难的发生。但是当所有的或者大部分的专业工作者以及志愿服务者都在此时投入救援工作时,往往会导致许多毫无效率甚至是负效应的出现,受灾者往往也陷入“不知道该寻求哪些帮助”的困境。而到了救援的后期或者重建时期,需要大批的专业人士以及志愿者,我们会发现大部分的专业服务人员都已经精疲力尽了,根本就不能投入后续的工作中,而这对受灾者往往会形成二次创伤。因此,我们表达公民意识,进行公民的参与,就要积极依照科学救援的规律,预备好相关的储备,默默地持续不断地对灾区进行支持。
再次,要有参与的公民意识,其中主要表现为公民的社区参与以及政治参与。社区发展的真实源泉是居民参与,没有居民参与,社区犹如“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现代公民是以关心公共事务、参与公益事业、承担社会责任为基本标志的,没有现代公民就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居民自发组织参与,社区也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公民共同体”。因此,我们要积极参与汶川救灾以及灾后重建工作,就是要积极参与我们身边的事务,尤其要参与社区的各项工作,从身边做起,从小事做起,积极参与社区的各项选举、质询、监督以及建议工作,特别是积极参与支持汶川地震的各项募捐和宣传教育活动。
大灾有大爱!当地震不可避免,当灾难已然来临,曾经令人担忧的小市民意识悄然转化为一种普遍的公民意识。这种意识表现为一种认同力、感染力、战斗力并升华为一种强大的凝集力,让我们在灾难中展现出镇定、勇敢、顽强和团结不屈的民族精神,并凝集为一种被普遍认同的公民意识。这种公民意识将是新时期中华民族对抗所有灾难时最强大的力量。
(作者系重庆师范大学社会工作系副主任、讲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