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
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人厅发[2008]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 )、民政厅(局 ),新疆生产
建设兵团人事局、民政局: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
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
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
委、财政部关于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收费标
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8〕278号)有关规
定,经研究,现将 2008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
水平考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 6月29
日,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日期定为 6月 28日、29日。人事部人
事考试中心和民政部负责社会工作的机构,分别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考务工作的具体安排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另行通知。
二、各省级考试考务管理机构应按照发改价格〔2 0 0 8〕2 7 8
号文件规定,在已批准的考试考务费标准基础上,向当地价格、财
政部门申请核定本地区考试报名、租用考试场地、阅卷(客观题)
等考试相关工作费用的收取标准。 严格执行发改价格〔2008〕
278号文件规定和本地区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接受
当地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民政部门要
妥善安排,密切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考试工作顺利
进行。
人事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二00八年二月四日 |